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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实施!2026年苏州生育保险新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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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哈喽小伙伴们大家好
苏州职工生育保险管理新规来了!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本次新规发布
相比较旧政策规定
有以下几方面调整

重点内容如下
↓↓↓

✅缴纳比例调整
✅生育津贴标准调整
✅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
✅新旧两版政策所有变动调整汇总

大家可以滑到对应部分
查看自己想看的那部分内容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2026】



640.jpg



✅新规实施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6日发布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调整主要内容
1️⃣缴纳比例调整
2️⃣生育津贴标准调整
3️⃣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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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苏州生育保险缴纳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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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七至十三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按月缴纳。
与2015年政策相比较,由0.5%调整至0.8%。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与2015年政策相比较,生育保险基金由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调整为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PART.02 苏州生育津贴标准调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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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与2015年政策相比较,可享生育津贴从晚育30天调整为国家生育政策60天,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与2015年政策相比较,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从10天增至15天。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PART.03  苏州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


640.jpg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与2015年政策相比较,失业女职工新增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更多调整内容
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好了
一起来看看吧
一切内容以新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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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香港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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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武汉大学
真是 收益 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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